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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同有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时间: 2024-08-03 18:44:48 |   作者: 技术文章

  为强化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发挥和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上的水准,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团队合作原则:使每个被考核的对象既要对公司整体业绩负责,同时也对个人工作绩效负责;

  (二)价值驱动原则:薪酬绩效与提升公司价值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宗旨相一致,突出价值导向。确立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薪酬发放及考核与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三)与公司发展的策略和年度经营计划相一致:考核指标的确定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设计和选择。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薪酬标准以公平、实效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真实的情况,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管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方案范围内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具体发放。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经营业绩和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成正比。个人当年薪资调整与上年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由复合指标构成,包括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关键绩效指标等多方面。

  年度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己的考核指标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应的岗位工作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确定绩效考核系数。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前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可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标准实施。

  第九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综合公司财务、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年度数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条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将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报董事会审核批准,并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一个月内,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完成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董事会可依据考核结果对高管层进行一定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工作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依据详细情况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审批的方式,对高管人员提出其他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可能的变化包括: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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