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海南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集中公布
2024年6月3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案件线索进行核查,认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2023年9月15日,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乐东县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的餐盘做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3月6日,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食堂餐盘进行跟踪抽检,再次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4月17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6月3日,乐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导致洗涤剂残留于餐具,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尤其本案当事人为学校食堂,更应注重餐饮具安全。本案警示学校食堂务必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落实清洗消毒各环节要求,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2024年6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6袋,并处2500元罚款。
2024年4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海南南方民族艺术学校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预包装食品“喜悦夹心酥(榴莲味)”16袋超过保质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6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2500元罚款。
食品经营者未及时清洗整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极易对消费的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此次案件的查处,警示食品经营者务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时进行检查并及时清洗整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4年6月2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件线索进行核查,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4月23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省三亚高级技工学校(第一食堂)餐具做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6月2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导致洗涤剂残留于餐具,易对广大师生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守护好校园食品安全。
案例4: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及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案
2024年7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及使用未经消毒餐饮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5月16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备餐间与外界相通的门未设挡鼠板,在备餐间内存放食品原料,并进行食品加工;操作间内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未经消毒直接用;留样食品豆角、豆腐、菜心的留样量均未达到125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不符合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有关要求。7月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对食堂安全防控设施设备疏于管理,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影响学生饮食安全。本案的查处,既是对当事人的有力告诫和严厉督促,同时更有助于树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必严的长效理念。
2024年6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未及时清洗整理库存过期食品案件线索进行核查,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给予警告处罚。
2024年5月23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杜郎口实验学校食堂做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的食品仓库内进门左侧的食品货架上摆放着超过保质期的腐竹(豆制品)2袋,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6月19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库存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洗整理存在比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误用则对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本案的查处警示学校食堂要逐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好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及时清洗整理过期食品,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